著作權保護的問題
我國以及天下上大多數國度,將計算機軟件視為大作看待,對其采用著述權的守護模式,不賜與專利法的守護。但在踐諾中,計算機軟件的著述權守護遭到越來越多的挑釁。首先,著述權法只守護大作的模式,不守護大作的內容。這就意味著軟件大作的構想不受守護。
而軟件大作與傳統的筆墨大作差異,其本質只是一個算法,是數學的邏輯組合,是純樸的科學道理以及籠統的公式,是自然規律的直接反映,差異軟件擁有雷同本質,軟件間的分別大部門就在于"構想"。
軟件大作的構想不受守護,唯有大作的呈現模式受守護,即程序代碼受守護,但若一軟件作者費盡苦心獨樹一幟編寫的程序"構想"、"創意"被別人剽竊,別人利用另一種編程言語"翻譯"其大作,按現行著述權法,創造人的"腦力"不能得到守護。此種情況的產生將令創造者的開辟熱誠大大下降,違抗著述權法"勉勵創造"的初志。
次要,著述權法只阻止剽竊,并不阻止兩份獨立創造大作的類似。對二人獨立開辟走出雷同的軟件何如樣分別;何如界定別人經過逆向工程分析法開辟出的雷同軟件;對經過修正或改造言語模式制造的剽竊品、仿制品何如樣辦理,現行著述權法不知所措。軟件大作獨立開辟者的正當權益將極簡易遭到侵犯,其毛病相同是因為軟件構想得不到法規守護。
第三,傳統的著述權法只阻止別人為營利而復制享有著述權的大作,但并不阻止別人僅僅為個體運用而復制一份享有著述權的大作,這意味著采購、運用山寨軟件并不在法規限定界線,此點正中山寨商、侵權者的下懷。法規不限定便等同于"勉勵",山寨商場"正當"發展,軟件大作所有人正當益處也就不可避免地將遭到侵犯。
第四,著述權的一項緊要內容是作者的修正權,即別人無權對版權大作實行修正,而計算機軟件需求在運用中不停改善,必然要實行一些修正。按照現行著述權法,修正意味"侵權"動作的產生,明顯不合理。
第五,著述權的守護限期為作者生前以及死亡50年或許50年,而軟件產品更新換代快,壽命短,著述權守護的限期太長,不利于軟件產品的優化。于是在踐諾中,著述權守護限期相對于軟件大作起不到規范的作用。
反省一下,假如借鑒部門專利法的守護方法,以上的一些問題能夠得到較為妥當的辦理。